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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建設局、財政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財政局,鄭東新區建設局、財政局,鄭州礦區建設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建筑業企業,有關商業銀行、專業擔保公司,各有關單位 :
現將《鄭州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鄭州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降低工程風險,保障從事建設工 程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建市〔2006〕326號)、《河南省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豫建建〔2006〕1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適用本意見。其他建設項目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建設工程合同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擔保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本意見所稱的擔保有效期,是指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
第四條 本意見所稱擔保是指投標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投標擔??刹捎猛稑吮WC金或保證的方式。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應采用保證的方式。
我市鼓勵開展符合建筑市場需要的其他類型的工程擔保品種,如承包商付款擔保、分包履約擔保、保修金擔保等。
第五條 工程合同擔保的投保費用應當計入工程成本。投標人投標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投保費用應當納入投標報價參與競爭。
第六條 建設工程合同擔保的保證人應當是經過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業擔保公司。
同一保證人不得為同一建設合同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工作。
第八條 自2007年1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未按本意見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自2008年元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按本意見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承發包合同備案和施工許可。
第二章 投標擔保
第九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
第十條 投標擔??刹捎勉y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保證金擔保方式, 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自主選擇投標擔保方式。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采用保證金擔保方式的保證金實行統一監管。
第十一條 投標擔保的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未提交投標擔?;蛱峤坏耐稑藫2环险袠宋募蟮?,其投標文件無效。
第十三條 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投標有效期為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評標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30至180天。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ㄒ唬┰谕稑擞行趦?,投標人撤回其投標文件的;
?。ǘ┳灾袠送ㄖ獣l出之日起30日內,中標人未按該工程的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投標人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立案查處的。
第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督促招標人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章 承包商履約擔保
第十五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
第十六條 履約擔保的方式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招標人不得限制承包商選擇履約擔保方式。
第十七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擔保機構保函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瘬=痤~一般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采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項目,保函的擔保金額應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5%。對于工程建設合同額超過5000萬人民幣以上的工程,保函擔保金額可適當降低。
?。ǘ┰趽S行趦?,因承包商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其履約保函金額被業主索賠提取后,承包商應在15日內向業主提交同等金額履約保函。否則,業主可重新發包,更換承包商。
?。ㄈ┏邪嗽趽S行趦任赐瓿珊贤s定的除質量保修外的全部義務的,應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延長原保函有效期或向業主提交新的履約保函。
第十八條 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十九條 承包商由于非業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義務時,由保證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證責任:
?。ㄒ唬┫虺邪烫峁┵Y金、設備或者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ǘ┲苯咏庸茉擁椆こ袒蛘吡硪捊洏I主同意的有資質的其他承包商,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業主仍按原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證人在保證額度內代為支付;
?。ㄈ┌凑蘸贤s定,在擔保額度范圍內,向業主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條 業主依承包商履約保函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向保證人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對索賠理由的書面確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應當在承發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對業主的索賠理由進行核實并作出相應的處理。如果業主索賠的理由是工程質量問題,還需同時提供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四章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一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業主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同時,應當向承包商提交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二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當與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
第二十三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工程建設合同額超過5000萬人民幣以上的工程,業主工程款支付擔??梢园垂こ毯贤_定的付款周期實行分段滾動擔保,但每段的擔保金額為該段工程合同額的10-15%。
第二十五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分段滾動擔保的,在業主、項目監理工程師對分段工程進度簽字確認或結算,業主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后,當期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解除,并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工程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當業主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雙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協議。協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協議到期后業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時,承包商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業主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額被提取后,業主應在15日內向承包商重新提交同等金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否則,承包商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承包商依業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業主和保證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業主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4天內向保證人提供能夠證明工程款已按約定支付或工程款不應支付的有關證據,否則保證人應該在擔保額度內予以代償。
第五章 擔保市場監管
第二十九條 專業擔保公司從事工程擔保業務應符合資金規模和人員結構的要求,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時需報送下列材料:(1)公司股東構成、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報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證明材料;(2)與當地銀行簽訂業務合作協議情況;(3)公司開展擔保業務的代償情況說明;(4)開展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情況;(5)公司從業人員的專業及結構情況。
專業工程擔保機構應在首次承接建設工程擔保業務后,每季度應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業務經營情況報表、發生代償項目代償報告、追償報告等。
第三十條 專業擔保機構的擔保余額一般應控制在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單筆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50%,單筆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20%。
對于擔保余額超出擔保能力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聯保、再擔保安排。
第三十一條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證人合同義務尚未實際履行完畢的,保證人應當對被保證人作出續保的提示,被保證人應當及時提交續保保函。被保證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續保保函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工程擔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將施工單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約保函原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業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登記保管。實行分段滾動擔保的,應將涵蓋各階段保證責任的保函原件分階段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保管。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出具收訖證明。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函的合規性(包括保證人主體的合規性和保函條件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核,發現保函不合規的,不予登記保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保函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但有權對保函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虛假擔保資料或虛假保函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內發生索賠時,索賠方可憑索賠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被索賠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證人提起索賠。經索賠后,如被索賠方的主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索賠方應當將被索賠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保管;如被索賠方的保函金額已不足以保證主合同繼續履行的,索賠方應當要求被索賠方續保,并將續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保管。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主合同義務已實際履行完畢,應當分別憑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況證明或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以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保函收訖證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證人。
第三十七條 在保函有效期屆滿前,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個月以上,或建設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擔保責任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經協商一致,應當憑雙方中止施工的協議、中止施工的情況說明或合同解除備案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保函原件,辦理解除擔保手續,恢復施工前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八條 保證人在工程擔保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況的,應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公布,情節嚴重的,應禁止其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⑴超出擔保能力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
⑵虛假注冊、虛增注冊資本金或抽逃資本金的;
⑶擅自挪用被保證人保證金的;
⑷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
⑸在保函備案時制造虛假資料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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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證人互保的;
⑻惡意壓低擔保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⑼不進行風險預控和保后風險監控的;
⑽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協會應積極宣傳、介紹工程擔保制度,開展有關的培訓工作,特別應當注重對專業擔保公司從業人員的培訓,并可以組織專業擔保公司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性的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當事人一方對對方索賠擔保金額行為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在業主就承包商履約擔保進行索賠的過程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確認職責或出具不實確認文件,致使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按本意見規定提供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各按合同造價的0.3 5%收取。
第四十三條 在相關部門收費標準未出臺之前,為防止惡性競爭,隨意壓價,確保擔保工作有序進行,建議年費率不低于保額的1%。
第四十四條 本意見自2007年11 月1日起施行。